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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離婚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婚字第4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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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○ 住臺北市大同區市○○道○段000號0樓 之0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規 定甚明。上開規定,於家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, 準用之。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婚字第448號請求離婚事件, 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,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 項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50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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