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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監護宣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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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 抗 告 人 王世國 相 對 人 王思蓉 關 係 人 王思茜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思蓉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,再抗告人對 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第二審111年度家聲抗字第31 號裁定,提起再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再抗告。 理 由 一、(一)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 法之規定;抗告及再抗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 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 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 抗告,準用同法第3編第2章之規定,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。(二)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 66條之1第1項、第4項規定,對於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, 再抗告人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;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經查: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,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,於法不合,茲命再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其再抗告。 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施盈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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