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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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
上 訴 人 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NK HAIR 沙龍北車旗艦總店即陳映臻間
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5萬2,7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
2,3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張凱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