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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返還土地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0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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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0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胡秋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玟德 林碧珍 李浚瑀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0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,據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(下同)87萬9041元,計算式如下: ㈠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而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之面積,共計 17.26平方公尺(即本院一審判決附圖之A1+A2+A3+B1+B2+B3 +B4=17.26平方公尺),再依壢簡卷第23頁「宸瓏不動產估 價師事務所」就系爭土地597、598地號土地之起訴時價值估 價為每平方公尺50,820元計算,應為87萬7153元(17.26*50 820=87715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 ㈡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所獲之不當得利,依 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原告請求於起訴前 已可得特定之數額,應併算其價額,而依本院一審判決判命 被告應給付之金額,為1,888元(1,480元+408元=1,888元 )。 ㈢以上,㈠+㈡合計為87萬9041元(87萬7153元+1,888元=87萬904 1元)。 二、依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370元,未 據上訴人即被告黃胡秋妹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黃胡秋妹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再者,依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, 580元,惟查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5,290元(見壢簡卷 第3頁繳費收據),尚欠4,290元,茲以本裁定併命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特此通知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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