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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1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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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于白儂 黃柏恩 被 上訴人 黃杲傑 陳惠哲 陳秋鈴 黃沛穎 林清雅 黎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2年11月30日111年度訴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3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05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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