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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3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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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21號 原 告 采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權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邱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彥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後擴張訴 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61萬7,371元,則依原 告擴張後之聲明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,938元,扣除原告 起訴時所繳納之1萬3,969元,應再補繳納1萬2,969元裁判費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擴張聲明請求部分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知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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