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排除侵害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3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日強 上列上訴人(被告)與被上訴人(原告)黃柏叡間因111年度訴 字第2378號排除侵害等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12萬3632元【計算式:系爭371地 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,600元*無權占用面積計82. 62平方公尺=112萬3632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28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