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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4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國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 玖元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伍仟玖佰零壹元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之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2日111年度訴字 第448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989,94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,90 1元,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,自屬上訴不合程式,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許文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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