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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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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金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碎蘭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佳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姵穎 訴訟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 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整理所請求原料、物料、成品庫存 等「單價」之計算依據,並就被告爭執明細表之形式真正具狀表 示意見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於113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嗣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王家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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