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團保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8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董芳雯 相 對 人 松永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團保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。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原因、爭議情形 及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, 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 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明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