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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薪資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芊妘(原名:楊幸霖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顯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。依上訴人民事上訴聲明狀上訴 聲明所載,係對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,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757,983元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,636 元,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,則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212元 ;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屬非財產權訴訟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,500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712元(9,212元+4,5 00元=13,712元)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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