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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資遣費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1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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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原 告 蘇律安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告 山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玉玲 蘇律安 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   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 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77,606元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,始知悉被告公司已為解散登記,而 原告即為清算人,此有桃園市政府112年8月23日府經商行字 第11290996420號函文、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,是 原告既已成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,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被 告公司負責人,故原告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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