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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福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寶娥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398,344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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