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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指定簿冊保管人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字第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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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徐蘭芳 相 對 人 菩剛藝創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徐蘭芳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之清算人已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完成 所有清算事宜,相對人並於民國112年9月20日經股東選任聲 請人為其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,聲請人並同意就任, 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。 二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,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相對人112年4月18 日至112年9月15日之清算財產收支表、清算期間之損益表、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、相對人股東同意書、聲請人願就任 保管人同意書、清算所得申報書之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、賸 餘財產分配表等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 字第123號聲報清算人事件、112年度司司字第222號聲報清 算完結事件等卷宗,堪認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, 且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。因此,依前揭規定,指定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6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黃忠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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