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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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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4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債 務 人 許晋嘉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 債 務 人 劉諺融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 債 務 人 呂仁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許晋嘉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、呂仁(即林予薇之繼承 人)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予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(下同)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予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,債務人劉諺融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之戶籍遷入桃 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 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 不得行之,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劉諺融(即林予薇之繼承人)之 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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