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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報清算人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司字第3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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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邱梅玲 上列聲請人聲報大海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,應以書面為之;前項書面 ,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、住居所及就任日期,並附具清算人 資格之證明。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,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、股東名冊、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。清算人就任後,應即檢查公司 財產情形,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,送交各股東查閱。 清算人就任後,應以公告方法,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,對於 明知之債權人,並應分別通知。有限公司變更章程、合併、 解散及清算,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,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、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、 第88條及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大海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未表明 就任日期,亦未檢具股東名冊、清算人資格證明、就任同意 書、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、資產負債 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及清算人就任後於 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。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(發文日期)通知聲請人於5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,聲請人於同年月19日收受通知,惟迄未補 正,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即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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