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(清償債務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260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60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螢陞即林金福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,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,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8354號、 98年度司執字第131295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 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、郵 政存款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,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。經查,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 人壽保險衍生權利可供執行,而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 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3樓,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松山 區,則依首揭規定,本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民 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