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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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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270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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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7009號 債 權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馬天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馬天民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人 不生效力。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, 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定提出證明 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 債權人如依同法第4條之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者,除提出執行 名義證明文件外,尚應提出其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之證 明文件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債權人主張其為債權受讓人而聲請對債務人曾增雄、馬天民 為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馬天民於出境後未曾再入境,而遭戶 政事務所於民國100年6月17日逕為遷出登記,是債權人於10 7年12月14日對債務人之國內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,顯未合 法送達債務人,無從認定該債權已合法讓與,故本件債務人 馬天民在受通知之前,債權人並不具執行債權人之適格,不 得開始強制執行。經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命其應於文到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受讓之債權已合法通知債務人馬天民之證明 文件,該命令已於113年1月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。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此部分強 制執行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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