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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303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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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03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謝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。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 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本件執行金額 應為新臺幣(下同)208,936元(本金49,790元,計算至民 國112年12月21日之利息158,646元及程序費用500元),故應 繳納執行費1,671元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通知債權 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1,269元,並於113年1月2日送達債權人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 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,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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