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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票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3086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08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紀昱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蕭東嘉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 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,此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法定要件 ,故債權人未提出執行名義,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,逾 期不補正者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 而予裁定駁回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58號民 事裁定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蕭東嘉等二人強制執行, 然未提出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,經 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,該項通知已於11 3年1月3日送達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 今未予補正,揆諸首揭說明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即於法不 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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