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(清償債務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3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35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王金妹即湯永鴻之繼承人間(清償債務) 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編號1不動產權利範圍48分之1、編號2不動產 權利範圍40分之1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者,不在此限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。準此,債 權人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對繼承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,依 其外觀為形式審查,確認該財產非屬遺產而係繼承人之固有 財產者,即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二、債權人以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0853號債權憑證(原執行名 義: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)為執 行名義,聲請就債務人湯王金妹即湯永鴻之繼承人繼承自原 債務人湯永鴻如附表不動產為強制執行。惟湯永鴻係於民國 98年3月8日死亡,而債務人湯王金妹僅繼承湯永鴻所遺如附 表編號1土地之48分之1應有部分、編號2土地之40分之1應有 部分,至就湯王金妹所有附表不動產之其餘應有部分則均係 於湯永鴻死亡前即取得之不動產,此由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 歷次取得權利範圍、本院職權調得之第一類土地異動索引及 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,是本件依財產外觀為形式審查,就債 務人湯王金妹所有逾主文所示應有部分範圍之不動產,即可 認顯非湯永鴻之遺產,而為債務人之固有財產。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,債權人就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 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附表: 112年司執字132359號 財產所有人:湯王金妹即湯永鴻之繼承人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忠福 2528 613 48分之2 備考 2 桃園市 中壢區 忠福 2529-5 29 40分之2 備考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