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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(清償債務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959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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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5998號 債 權 人 陳思彤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宗浩間(清償債務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00-0000車輛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。   理 由 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動產,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0月12日命其應於執行期日112年12月6日到場導往 執行,該命令已於112年10月1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。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導往執行。經本院再於11 2年12月7日命其於執行期日113年1月31日到場導往執行,該 命令於112年12月12日送達,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 導往執行。是故,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致動 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 之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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