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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算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增玉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依照附表說明欄之方式進行。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。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。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 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本條 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。再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 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 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又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,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,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 有限制外,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、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 序,由司法事務官為之,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1 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, 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。經查,依聲請人提出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資產表及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 41號裁定等資料,其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。茲 考量附表說明欄所載財產狀況,並衡量程序成本,依首揭規 定,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 之決議,由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並命解繳保單現 值到院以代處分,編號2存款則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。保險 公司嗣後解繳保單現值95,062元到院,本院作成分配表並予 以公告,債權人及聲請人皆未提出異議,業由本院以撥匯方 式將應分配於各應受分配債權人之金額給付,此有匯款入帳 聲請書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,經核本件清算程序 業已執行完畢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資產表: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財產所有人:李增玉 名稱 說明 1 友邦人壽保單 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並命解繳保單現值到院以代處分,保險公司解繳共新台幣(以下同)95,062元到院。 2 郵局存款 新台幣780元,金額不足1,000元,本件若行解繳分配,顯有不足支應解繳及分配之郵務費用,故無解繳分配實益,應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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