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清算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文學即楊曜即楊文雪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。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7 號裁定等資料,債務人名下查無清算財團財產,本院並就聲 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,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 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,依首揭規定,應依 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,本院於113年1月9日函請聲 請人及函請所有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請於文到後 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權人,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 院陳報,惟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,爰依首 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