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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9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91號 受裁定人 即 原聲請人 即 反聲請相對人 林進成(兼林王玉燕之繼承人) 林鴻輝(即林王玉燕之繼承人) 林鴻展(即林王玉燕之繼承人) 共同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(法扶律師) 受裁定人 即 原相對人 即 反聲請聲請人 林鴻志 林曉雯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林進成、林王玉燕與原 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林鴻志、林曉雯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( 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82號),經裁判確定後,應依職權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進成、林鴻輝、林鴻展為受裁定人即原聲請人即反聲 請相對人林王玉燕之承受程序人,續行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他造當事 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 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 75條第2項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 第35條之1、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 之。 二、經查,查本件受裁定人即原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林王玉燕 於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1月22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林進成 、林鴻輝、林鴻展、林鴻志、林曉雯,有林王玉燕之除戶謄 本及其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證。且本院迄今查無受理 林王玉燕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,林王玉燕之 繼承人亦未聲明承受程序,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 證,爰依職權命林進成、林鴻輝、林鴻展為反聲請相對人林 王玉燕之承受程序人,並續行程序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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