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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年度司拍字第2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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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陳桃英 相 對 人 簡碧珠(即羅正義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羅正義於民國110年7月21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簡碧珠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 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(下同)3,000,000元之抵押權,嗣被 繼承人羅正義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死亡,上開不動產業於民 國112年3月31日因分割繼承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,依法 登記在案。茲相對人簡碧珠對聲請人負債2,500,000元,已 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土 地登記第二類謄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 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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