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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通知行使權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6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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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葉紫晴 聲請人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111年度訴字第234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 已確定,爰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等語。 二、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,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 返還,或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;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 命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 、第10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訴訟已終結等語,未提出提存案號 及任何證明。經本院民國112年12月6日(發文日期)發函命 補正,聲請人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爰 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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