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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6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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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代 理 人 施瑩惟 相 對 人 黃子菘 丁正明 劉文聖 陳駿皓 鍾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8,819元 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,經本 院112年度訴字第590號判決確定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 相對人連帶負擔。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,本件聲 請人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8,819元,因此,相對 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,819元,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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