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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離婚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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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91號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。 另原告請求返還被告珠寶等價值物部分,經估定價值約500萬元 ,應徵收費用50,500 元。從而,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5萬3,50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,000元,應再補繳裁判費5萬500元,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限原告於3日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 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佳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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