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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離婚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30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 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112年度婚字第30 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 於113年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3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500元,該裁定於同年1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,此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家事紀 錄科查詢簡答表詢在卷足憑,依首揭法律規定,其上訴自非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温菀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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