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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離婚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4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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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495號 原 告 甲○○ 被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之規定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 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 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王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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