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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請求剩餘財產分配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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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 原 告 葉承翔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鍾雅如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,在本 院第5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,並請兩造律師提出合適之會面交往方 案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趙佳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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