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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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
上 訴 人 沈淨菡
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
被 上訴人 迦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芠雅
訴訟代理人 思維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,
在本院第4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,應告知當事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受命
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274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,因就本件工項尚有調查之處,故本
件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。併請兩造就原審證物三「工程終
止合約切結書」第2點「...乙方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提供之
報價單為主」,提出報價單原本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紘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