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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工程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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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沈淨菡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被 上訴人 迦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芠雅 訴訟代理人 思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, 在本院第4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,應告知當事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,因就本件工項尚有調查之處,故本 件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。併請兩造就原審證物三「工程終 止合約切結書」第2點「...乙方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提供之 報價單為主」,提出報價單原本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紘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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