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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年度拍字第2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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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61號 相 對 人 廖繡鳳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陳雅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應於文到後十四日內提出法院針對本件所為「停止強制 執行」之裁定。 二、同時具狀陳明:是否就本件債權提起「確認債權不存在 訴訟」,若是,應同時陳報該訴訟之案號及股別,並提 出其起訴狀、開庭通知書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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