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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年度拍字第2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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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洪美瓊 相 對 人 李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4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( 下同)8,28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相對人對 聲請人負債2,939,498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、他 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一般房貸貸款契約等影 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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