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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救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家鼎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(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6 號)聲請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暫免繳納清算程序費用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 消債條例)第6條之費用者,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 納,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此規定為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章節之特別規定,依消債條例第1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,於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亦應在 準用之列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(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),已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有該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、專用委任狀為據。且依聲請人所陳事實、 理由及現已提出之相關事證,其清算之聲請並無顯無理由之 情形。是其所為救助之聲請,合於上述規定,應予准許。爰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蘇玉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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