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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更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興盛 代 理 人 鄧智勇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※附件 一、請確認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,要以逐項列舉 方式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所定標準計算。如 為前者,請逐一詳列費用項目,並提出相關釋明證據。 二、聲請人配偶年僅34歲(00年0月生),請說明其有何無法從事 工作維持生活,而需受聲請人扶養之特別事由,並為相關釋 明。 三、說明聲請人及各該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 保險,若有,請提出相關資料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為何。若無此等保險契 約,亦請陳明。 四、陳明聲請人及各該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、津貼、 社會保險給付(例如失業給付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身心障礙津 貼、房租津貼、育兒津貼等),若有,其期間、金額為何。 五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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