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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更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朝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※附件 一、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所示,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,且目前狀態為毀諾,請說 明:1.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?2.協商成立內容為何?3.於何 時(履行幾期後)停止履行?4.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,致履行有困難」之情形(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 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)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二、提出聲請人111年度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。 三、提出受扶養人張玉香110至111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 料。 四、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張玉香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 業保險,若有,請提出相關資料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為何。若無此等保險 契約,亦請陳明。 五、陳明聲請人、受扶養人張玉香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、津貼 、社會保險給付(例如失業給付、老年給付、低收入戶補助 、身心障礙津貼、房租津貼等),若有,其期間、金額為何 。 六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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