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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監護宣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10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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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藍春蘭 代 理 人 葉禮榕律師 相 對 人 黃共田 (已歿)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。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,依卷附死亡證 明書所載(見本院卷第36頁),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6 日死亡,本院應依前開規定,裁定本案程序終結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、第17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林傳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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