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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劉榮祺 附帶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許玉花 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 17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2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,迄 未繳納上訴費。經查,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聲明為:㈠原判決 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部分廢棄;㈡上開廢棄部分,附 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66,760元,及自 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(見本 院卷第79頁)。是本件上訴利益為66,760元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附帶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用1,500元, 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何知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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