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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1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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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陳明榮 被 上訴人 林素真 訴訟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應為如附表所載之更正。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112年度簡上字第189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,應予更正,爰依首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附表: 編號 出處 更正前 更正後 1 第1頁第1、2行 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 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肆元 2 第7頁第20、21行 3個月的金額合計為7萬2,000元(計算式:240003) 3個月的金額合計為7萬5,750元(計算式:252503) 3 第8頁第19行 33萬7,784元 34萬1,534元 4 第8頁第20行 72000 75750 5 第8頁第23行 33萬7,784元 34萬1,534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許文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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