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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3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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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林進興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黃廷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 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起訴狀附表一所載之不動產( 下稱系爭不動產)應有部分1/3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1/3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。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實價登錄資料,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推 估價格約為新臺幣(下同)18,665,021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6,221,674元(計算式:18,665,021×1/3=6,221,674,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,677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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