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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3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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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劉青騰 劉達禮 劉明杰 被 告 劉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,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各1/4,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 以前開土地本件請求移轉登記範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又 上開土地應有部分本件請求移轉登記之範圍,於起訴時之價值為 新臺幣(下同)64,063,364元(計算式:85,417,8183/4=64,06 3,364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, 063,3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,8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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