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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3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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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葉博森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卓詠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琬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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