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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確認租賃權存在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4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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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睦梅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美華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原告陳報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計 算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367,049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3,96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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