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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6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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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陳寶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海水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因 兩造出售公同共有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/90而 經買受人提存之價金,惟未敘明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若 干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。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13日、7月3日、9月12日、10月20日、11月30日,先後通知原告 陳報兩造就上開公同共有物於分割後之應有部分分別為若干,及 陳明兩造間之關係暨提出相關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等,然原告 迄未補正;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土地之異動索引及登記原因 為「判決繼承」之相關登記資料,惟經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函 覆相關登記資料均已逾保存年限依法銷毀等語,致本院始終無法 究明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若干,而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,及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,陳報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,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陳報或 未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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