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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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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林毅 被 告 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述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 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「借款金額」欄中關於「150萬元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120萬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239條,前開規 定於裁定亦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紘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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