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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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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正園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游月英 劉蒔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塗銷抵押權事件,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(下同)16 4,19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6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上訴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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