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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履行契約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0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金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金龍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12年度訴字第12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捌仟陸佰貳拾伍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向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甚明。  二、經查,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0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萬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,6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何知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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