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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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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陳標成 被 上訴人 陳吳謙妹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珠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判 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 )135萬元【計算式:15萬元+10萬元+112年12月1日起至114年9 月30日止,每月5萬元,共計110萬元=135萬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,5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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